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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件

10.1我们将根据我们适用的票价规定或者运价规则退还您全部或尚未使用航段机票的票款,并遵守下列规定:

10.1.1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我们既可以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退款,也可以向能够出示充分付款证据的机票付款人退款。

10.1.2 如果机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不是机票的付款人,并在机票上载明退款限制条件,则我们将把票款退给该机票的付款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人。

10.1.3 如果机票遗失,只有在出示未使用的机票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或电子机票的证据后才能退款。

10.2 非自愿退票

10.2.1 如果我们取消航班,未能合理地按照航班时刻飞行,未能在您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降停,或造成您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0.2.1.1 如果机票完全尚未使用,退还已付票款;

10.2.1.2 如果机票已被部分使用,退款金额将不低于为机票未使用部分所支付的票价。

10.3 自愿退票

10.3.1 如果您的机票可以退款,且不出于第 10.2 条规定的原因,则退款金额按下列规定办理:

  10.3.1.1 如果机票完全尚未使用,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扣除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办理退款的费用;

  10.3.1.2 如果机票已部分使用,则退款额等于已付票价减去已使用航段适用票价的差额,再扣除任何合理的服务费或办理退款的费用。

10.4 遗失机票的退款

10.4.1 如果您的机票全部或者部分遗失,一旦您提供了令我们满意的机票遗失证明,并出示支付票价的证据,在该机票有效期到期后,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办理退款:

  10.4.1.1 如果遗失的机票或机票未使用部分尚未使用,则我们将为您退款或填开新机票(由于我们的疏忽而无法退款或换发的机票);

  10.4.1.2 如果发生欺诈和/或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被第三方使用,则申请退款的人应向我们偿还所退票款(欺诈或遗失机票被第三方使用是因我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10.4.2 如果是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遗失了机票或机票的某一部分,我们将为此承担责任。

10.5 拒绝退票的权利

10.5.1 在机票售出之日起一年后申请退款的,我们不予办理。

10.5.2 对于出示给我们或政府官员作为离境意图证明的机票,我们不予退款,但是,如果您能够向我们提供令我们满意的证明,证明您已被允许在该国家/地区停留,或您将搭乘另一承运人的航班或改用其他交通方式离开该国家/地区,则可以办理退款。

10.6 货币

我们保留以和支付机票相同的方式和货币进行退款的权利。

10.7 可以提出退款的人

自愿退款只能由原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退款的代理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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