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不可作为所求赔偿的依据,也不可用于解释《欧盟法规》、《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的条款,它也不构成承运人与您之间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对本通知内容的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建议前往最终目的地或离开出发地途经某国的旅客,《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包括其修订版(华沙公约体系)等国际条约可能适用于整个行程,包括一国之内的任一部分。对于这类乘客,适用条约,包括体现为任何适用关税的具体承运合同,管理且可能限制承运人的责任。
欧洲共同体 889/2002 号法规要求欧洲共同体承运人采用《蒙特利尔公约》限制规定来约束它们的所有客运和货运飞机。许多非欧洲共同体承运人为旅客及其行李选择遵守这些规定。
对于乘客的伤害或死亡没有金额限制。如损失最多为 113,100 特别提款权(请从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则航空承运人不得对索偿进行争议。超出上述数额,航空承运人可以就索赔进行辩护,证明其损失不是因为疏忽或其他过失。
如果是乘客延误,除非航空承运人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这种损失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应对损失负责。乘客延误的赔偿责任仅限于 4,694 特别提款权(请从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
如果是行李延误,除非航空承运人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这种损失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它要对损失负责。行李延误的赔偿责任仅限于 1,131 特别提款权(请从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
航空承运人对行李毁灭、遗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最多为 1,131 特别提款权(请从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如果是托运行李,除非行李本身存在缺陷,无论过失与否,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是非托运行李,承运人仅在过失情况下负有赔偿责任。
我们接受填写了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易碎、易腐和不足以打包的行李。已经受损的行李应作为免除责任行李接收。
免除责任行李牌免除了航空公司对已经受损或不适合运输的行李的责任。
如果旅客至少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做出特别说明并支付补充费用,就能享受到更高的责任限制。
如果适用《华沙公约》的《海牙议定书》的话,死亡或人身伤害的特别提款权为 16,600(请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如果只适用《华沙公约》的话,则特别提款权为 8,300(请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许多承运人已经主动豁免了这些责任限制,而美国规定则要求,对于前往美国、从美国出发或在美国境内约定经停的航线,这一责任限制不得低于 75,000 美元。
如果是乘客延误,除非航空承运人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这种损失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应对损失负责。
如果是行李延误,除非航空承运人采取了所有合理措施以避免这种损失或无法采取此类措施,否则它要对损失负责。
遗失的赔偿责任为国际航班每公斤 20 美元,国内航班为每公斤 500 泰铢,如果是非托运行李受损,其赔偿责任为每位乘客 400 美元。
我们接受填写了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易碎、易腐和不足以打包的行李。已经受损的行李应作为免除责任行李接收。
免除责任行李牌免除了航空公司对已经受损或不适合运输的行李的责任。
如果旅客至少在办理登机手续时做出特别说明并支付补充费用,就能享受到更高的责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