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加入 FlyerBonus 飞行常客

运输条件

旅客在阅读本运输条件时,应考虑并确认以下定义。

“我们”、“我们的”和“我们自己”是指曼谷航空。

“您”、“您的”、“您本人”和“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机票在飞机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

“约定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机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

“航空公司代码”是指指定用于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的代码。

“获授权代理人”是指我们授权在销售航空运输服务中代表我们向旅客销售机票的机票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您随身携带/带上飞机的与旅程相关的个人财产/随身物品。除非另有规定,本运输条件中的“行李”一词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票”是指机票上显示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信息的部分。

“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给您的凭据。

“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机票或连续机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

“托运行李”是指委托我们照管且我们已经出具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是指我们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登机手续并领取登机牌的时限。

“连续机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张机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机票。

“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任一文书:

  1.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
  2.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
  3. 根据《蒙特利尔 1 号附加议定书》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
  4. 根据《蒙特利尔 2 号附加议定书》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
  5. 根据《蒙特利尔 4 号附加议定书》在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1975);
  6.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
  7. 《蒙特利尔公约》(1999)。

“票联”是指电子联或纸质联,每份票联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

“损害”是指因我们提供的运输服务或其他附带服务或与此相关的原因导致旅客死亡、受伤或身体伤害,以及因部分遗失、失窃或其他损害造成的损失。

“日”是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但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之日不计算在内;确定机票有效期限时,机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电子联”是指在我们的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联或其他有价凭证。

“电子机票”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联以及有可能适用的登机凭证。

“乘机联”是指机票中标明“运输有效”字样的任何部分,在电子机票中指电子乘机联,以及表明您有权搭乘该联指定的地点之间的航班的任何部分。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无法预见且您无法控制的情况,即使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仍不能避免其后果的发生。

“行程单/收据”是指我们为使用电子机票旅行的旅客填开的凭证,该凭证上载明了旅客的姓名、航班信息和注意事项。

“附载的合同条款的声明”是指您的机票或者行程单/收据上载有的或者与其一并交给您的运输条件的概述和声明。

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机票在飞机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参见上文“您”、“您的”和“您本人”的定义)。

“旅客联”或“旅客收据”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机票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与旅客有关的利益而如此标注和填开的部分。

“特别提款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计算单位,该单位根据管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有关的授权和规定与之相关的具体做法的法律制定。

“中途分程”是指在您的旅行中事先约定在某一地点的停留,该地点位于您旅行的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

“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运输条件,且必要时应酌情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机票”是指我们或者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机票及行李票”的凭证或者电子机票,包括合同条款、声明和票联。

“非托运行李”是指您的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Powered by Translations.com GlobalLink OneLink Softw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