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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件

15.1 我们和您旅程中涉及的各承运人的责任将由各承运人各自的运输条件决定。适用于我们的责任条款如下:

15.1.1 除非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我们在《公约》中定义的国际旅行中的责任应符合《公约》中规定的责任实践原则(责任规则)。

15.1.2 当您的航班不受《公约》赔偿责任规定制约时,应适用于下列规定:

15.1.2(a) 如果损害是由于您的过失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按照适用的法律,相应减轻我们对损失承担的责任;

15.1.2(b) 我们仅对在机票承运人一栏中填有我们航空公司代码的特定航班或航段在运输过程中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我们为其他承运人的运输出具机票或者办理托运行李,仅作为该承运人的代理人作出上述行为。但是,对于托运行李,您可以向您旅程的第一个或最后一个承运人索赔;

15.1.2(c) 对于非托运行李损害,除非因我们过失造成,否则我们不承担责任;

15.1.2(d)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或由于您不遵守上述法律、政府规则和规定而给您造成的损害,我们不承担责任;

15.1.2(e) 如果《华沙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则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每公斤 20 美元和每位旅客 400 美元。如果《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您的旅程,则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 1,131 特别提款权 (SDR),但须遵守规定不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律。在此方面,特别提款权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的定义。1 项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约等于 0.721641 美元,但这个转换率可能会波动。根据《华沙公约》,如果行李的重量不记录在托运行李的行李识别标签上,就会被认定为托运行李的总重不超过相关运输类别适用的免费行李限额。如果托运行李的价值高于依据超额估计工具书面申报的价值,则我们的责任应仅限于申报的更高价值。如果损害是由作为或不作为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15.1.2(f) 除本运输条件另有规定外,按照公约的规定,我们对您可补偿的损害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

15.1.2(g) 我们不对因您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您的行李对他人、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您应当承担责任。

15.1.2(h) 我们对于第 8.3 条规定不允许放在托运行李中的物品,无论其损害如何,概不承担责任。这些物品包括易碎或易腐物品,金钱、珠宝、贵重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汇票、证券、药物或医疗设备等具有特殊价值的商品,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5.1.2(i) 对于不受我们控制的如下轻微损坏和行李变形,我们恕不负责:

  • Minor torn, scratches, dents, dirt and stain
  • 外部锁具、钥匙锁、挂锁、安全带的丢失
  • 配饰、名称标签、钥匙扣、封套的丢失
  • Rubber or plastic wheel covers deterioration

15.1.2(j) 对因您的身体状况引起或者加重的任何疾病、受伤或致残,包括死亡,我们恕不负责。

15.1.2(k)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ncluding these Conditions of Carriage and exclusions or limits of liability, applies to our Authorized Agents, service providers, employee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the same extent as they apply to us. 从我们及我们的授权代理人、员工、代表和个人获取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我们的责任限额(若有)。

15.1.2(l) 除非有明确规定,这些运输条件不应使我们放弃适用根据公约或适用法律的任何免除或限制我们责任的规定。

15.2《华沙公约 》

除非另有规定,属于公约界定的国际运输,应当适用公约的责任规则。

15.3旅客的死亡或受伤

15.3.1 根据法律、公约或合同,如果旅客的死亡、受伤或任何人身伤害是由意外造成的,则我们不应赔偿任何金额。

15.3.2 任何最高额相当于特别提款权 113,100 等价物总额的损害都不在我们的责任范围之内。

15.3.3 尽管有第 15.3.2 条的规定,如果我们证明损害是由受伤或死亡旅客的疏忽、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则我们可以按照该等疏忽、非法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或促成的损害的比例被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15.3.4 我们应在自然人能够获得补偿或赔偿的身份确立后十五 (15) 天内根据所受困难的程度预付一定赔偿金额,以满足对方在经济上的燃眉之急。

15.3.5 在不影响第 15.3.5 条的情况下,每个死亡旅客获得的最低预付款应相当于 16,000 特别提款权。

15.3.6 预付款不应构成责任认定且可能会抵消随后依据我们责任支付的任何款项,但预付款不可退还,除非如第 15.3.4 条中所述或后期证明接受预付款的人因过失导致或促成损害或其并非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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