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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件

3.1 一般规定

3.1.1 我们将向航空承运人提供有关机票列明姓名的旅客的信息。旅客可能需要出具相应的身份证明才能旅行。

3.1.2 机票不可转让,也不可议付。

3.1.3 某些以折扣价销售的机票,可以退还部分票款或不得退票。您应选择最适合您需要的票价。您可能还希望确保,您已获得这样的声明或保证,即您已获得相应的保险以保障不得不取消机票的情况。

3.1.4 如果您持有上文第 3.1.3 条规定的机票且未使用,且您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成行,则您必须立即告知我们此事并提供该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当于机票价格中不可退款部分的信用,以供您今后乘坐我们的航班时使用,但须扣除合理的管理费用。

3.1.5 机票始终是出票承运人的财产。

3.1.6 除电子机票外,您应当出示包括所乘航班的乘机联、所有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机票,否则无权乘机。此外,如果所出示的机票与航空公司间空运协议有关或该机票已被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一方更改,则您无权乘坐该航班。对于电子机票,您应能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及我们以您的姓名签发的有效电子机票,否则无权乘机。

3.1.7(a) 如果机票或联运航班机票(全部或部分)因您或未对机票作出任何保证而遗失,且该机票包含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经您请求,我们可为您补开新机票以替代遗失的机票,但您必须提供您所搭乘航班的有效机票确已填开的当时可验证的证据,并与我们签订协议,保证偿还我们因给您补开新票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蒙受的任何损失,该费用和损失不超过原机票价格。这对于因机票冒用而给我们或者其他承运人带来的风险而言是必要和合理的。但是,如果遗失是由于我们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我们不会要求您偿还。出票承运人可能对此项服务收取合理的管理费,但由于其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过失造成多方损失的情况除外。

3.1.7 (b) 在缺乏证据或证据不可得的情况下,或您不签署上述协议,则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可能要求您全额支付换发机票的费用,但如果现有机票的出票承运人已经核实相关信息,并根据现有证据确信联运航班机票在有效期到期前未使用,则可以退款。如果您向签发新机票的承运人出示该机票,则可在当时办理退款。

3.1.8 机票是有价值的。我们建议您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您的机票,确保您的机票不会遗失或被盗。

3.2 机票的有效期

3.2.1 除机票上、本运输条件或适用运价(运价可以限定机票的有效期,此种限定将在机票上载明)另有规定外,机票的有效期为:

3.2.1 (a) 从填开机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

3.2.1 (b) 如果首次旅行发生在自有关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则根据机票上的规定,自旅程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3.2.2 如果您无法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是因为我们无法在您要求预订时立即确认您的预订,则该机票的有效期将延长。或者,您可以根据本运输条件第 10 条的规定申请退款。

3.2.3 如果您在旅途中因患病而不能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则我们将延长您机票的有效期直到您适宜旅行之日或延长至该日之后我们能够在您恢复旅行的地点提供最早的航班,但必须有按照您所付票价的等级提供的座位。您应提供此疾病的有关医生证明。如果机票含有乘机联,或电子机票或电子联涉及一段或多段中途分程,则机票的有效期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自医生证明上载明的日期起三个月。遇此种情况,我们将同样延长您同行近亲属人员的机票的有效期。

3.2.4 如果旅客在途中死亡,则死亡旅客同行人员的机票有效期应同样延长,方式可以是豁免最短停留时间的要求或延长有效期。如果旅客的直系亲属在旅途中死亡,则该旅客及其同行直系亲属的机票的有效期也可予以延长。但延长有效期应当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办理,且延长期不得超过自死亡之日起 45 天。

3.3 票联的顺序和使用

3.3.1 您购买的机票仅适用于机票上所列明的从出发地点出发、经由约定经停地点、到目的地点的运输。您所支付的票价基于我们的运价,并适用于机票上所列明的旅程。票价是我们与您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机票上的票联必须按照机票填开时规定的顺序使用,否则该机票不但不能被接受,还会失效。

3.3.2 如果您要变更航程的任何一项内容,必须事先与我们联系。新航程的票价将重新计算。您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您机票上原来的航程。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您需要变更航程的任何一项内容,您必须尽早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您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重新计算票价。

3.3.3 如果您未经我们同意而改变运输,我们将按照您实际的旅行确定票价。您应当支付原票价与旅程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如果新价格较低但您未使用的票联作废,我们将退还差额。

3.3.4 请注意,虽然有些变更不会导致票价发生变化,但出发地点的变更(例如您没有乘坐第一航段)或旅行方向的变更等变更将导致票价的提高。很多票价仅对客票上载明的特定日期的航班有效,并且不得变更,或者是在支付相应的费用后方可变更。

3.3.5 您机票上的每一张乘机联应当列明舱位等级、乘机日期,且在定妥座位后方可用于运输。如果您出具的客票是不定期的,您可根据我们的运价规则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预订。

3.3.6 请注意,如果您在未事先通知我们的情况下误机,我们可能会取消您的回程或续程预订。但是,如果您提前告知,我们将不会取消您后续的航班预订。

3.4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在机票上,我们的名称将被缩写为我们的航空公司代码或其它缩语形式。我们的地址是 Bangkok Airways Public Co., Ltd., 99 Mu 14, Vibhavadirangsit Road, ChomPhon, Chatuchak, Bangkok 10900, Thai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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