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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条件

合同条款和其他重要通知

本通知不可作为所求赔偿的依据,也不可用于解释《欧盟法规》、《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的条款,它也不构成承运人与您之间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承运人对本通知内容的准确性不作任何保证。

建议前往最终目的地或离开出发地途经某国的旅客,《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包括其修订版(华沙公约体系)等国际条约可能适用于整个行程,包括一国之内的任一部分。对于这类乘客,适用条约,包括体现为任何适用关税的具体承运合同,管理且可能限制承运人的责任。

欧洲共同体 889/2002 号法规要求欧洲共同体承运人采用《蒙特利尔公约》限制规定来约束它们的所有客运和货运飞机。许多非欧洲共同体承运人为旅客及其行李选择遵守这些规定。

凡《蒙特利尔公约》适用时,适用于以下责任限制:

死亡或伤害赔偿

对于乘客的伤害或死亡没有金额限制。如损失最多为 113,100 特别提款权(请从 www.imf.org 参考特别提款权利率),则航空承运人不得对索偿进行争议。超出上述数额,航空承运人可以就索赔进行辩护,证明其损失不是因为疏忽或其他过失。

乘客延误

行李延误

灭失、遗失或损坏行李

免除责任行李牌(LRT)

更高的行李责任限制

凡《华沙公约》适用时,或可适用以下责任限制:

死亡或伤害赔偿

乘客延误

行李延误

灭失、遗失或损坏行李

免除责任行李牌(LRT)

更高的行李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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